国外网络立法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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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8 19: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英 国

    1996年以前,英国主要依据 ⟪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 ⟫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

    英国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公开宣称,依照英国1990年的⟪广播法⟫,它有权对因特网上的电视节目以及包含静止或活动图象的广告进行管理,但它目前并不打算直接行使其对因特网的管理权力,而是致力于指导和协助网络行业建立一种自我管理的机制。

    英国政府1999年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这一草案酝酿已久,其主要目的是为促进英国电子商务发展,并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证。

    德 国

    德国是欧洲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其电子信息和通讯服务已涉及该国所有经济和生活领域。德国政府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 ⟪多媒体法⟫于1997年6月13日在联邦会议获得通过,自1997年8月1日生效。⟪多媒体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传播,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间地提供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传播途径的中介;若服务提供者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利用违法的内容。

    此外,德国政府还通过了 ⟪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 ⟫、⟪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美 国

    美众院司法委员会要求,色情邮件须加标注,使得用户可以不打开邮件直接将邮件删除。另外,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可以起诉滥发垃圾邮件者,索赔100万美元以上的费用。

    此外,⟪儿童网上保护法 ⟫已经获得美国国会批准,并在1998年经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签署成为法律。该法要求商业网站的运营者在允许互联网用户浏览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之前,先使用电子年龄验证系统对互联网用户的年龄进行鉴别。第一次违反者将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50000美元的罚款。

    但是,这条法律从未正式实施过。它一经颁布,就遭到了来自美国民权联盟以及包括杂志出版商和书商在内的17个组织和企业的强烈反对。这些反对者指控这条法律有违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一位联邦法官发布了初步裁决,认为这条法律侵犯了自由言论权,指出网站运营商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阻止未成年人接触色情内容。网络法律问题专家称,该项判决意味着网上世界不再被视为一个特殊的领域,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

    法 国

    法国在国际互联网的使用上起步较晚。此前,它使用的是自建的一套商业电讯系统。在意识到因特网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之后,法国政府积极地关注因特网的发展并制订了有关法律。1996年6月,法国邮电、电信及空间部长级代表对一部有关通讯自由的法律进行补充并提出⟪菲勒修正案⟫。该法案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为在互联网从业人员和用户之间自律解决互联网带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三方面措施:迫使上网服务的网络信道提供者向客户提供封锁某些信道的软件设备,从而使成年人通过技术控制对未成年人负责;建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制订上网服务的职业规范,对被告发的服务提出处理意见,特别是重新负责原由网络信息委员会管辖的终端视讯服务;若网络信道提供者违反技术规定,为进入已存异议的上网提供信道,或在知情的情况下为被控告的服务进入网络提供信道,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 加 坡

    新加坡广播管理局(SBA)1996年 7月11日宣布对互联网络实行管制,宣布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该制度自1996年7月15日起生效。它是一种自动取得许可证的制度,目的是鼓励正当使用互联网络,促进其在新加坡的健康发展。它依据计算机空间的最基本标准,谋求保护网络用户,尤其是年轻人,免受非法和不健康的信息传播之害。

    韩 国

    韩国情报通信部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有关利用信息通信网的法律修改工作,以加强对信息通信网的管理。按照该法案,韩国将制定一部⟪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和确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秩序⟫ 的法律。这一法律将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限和责任,对向第三者泄漏个人信息者将加重处罚,刑期从过去的1年以下增加至7年以下,并将处以 10亿韩元以下的罚款(1100韩元合1美元)。与此同时,这一法律还将加强对淫秽、暴力、犯罪等非法信息流通的管理。这一法案将提交给今年的定期国会,在国会通过后于明年7月开始实行。
badsadm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1-28 20: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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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9 13: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些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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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9 21: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有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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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3 16: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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