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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同事的盗窃与强奸法律问题研究,亮点在最后:
臭小子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出逃,被抓。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
后来请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
再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诉他,当初你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罚。
当上海电视台御用大律师胡叔叔听说这件事情后羽扇一摇道: 应该这样讲,你本来想强奸的是男主人。结果女主人回来了,便逃跑,反正我国强奸成年男人不构成犯罪,更何况面都没碰到!!!
启示:一定要珍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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