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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网站属于非法经营?
个人网站一般都规模不大,是"站长"在业余时间建立起来的和"网上家园",他们利用这一小块空间给广大网民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然而,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互联网信息服务"被归入了"增值电信业务"类别中。
而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说,以上四个条件个人网站的站主们都不具备。看来,要想把个人网站办好,光有对网络的热爱还不够,你还要专门为此开一家公司,然后融资,然后招募员工,然后--它已经变得不是个人网站了。
二、没有内容,怎么能叫"网站"
如果你有一个个人网站,你准备上传些什么内容?千万别小看这个问题,回答不好,你的网站就犯法了。
--我办新闻。
当然不行!
根据***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个人网站根本没有刊登新闻的资格。
这个法规是这样规定的:"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第七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这里的意思是,要想登载新闻,你必须:1、符合硬件条件(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2、与各大新闻单位签订协议,转载人家的新闻。3、经过批准......归根结底,个人网站要想登载新闻,没戏!
--那我经营留言板、聊天室、BBS
很遗憾,也不行。
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精神,要想经营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等),除了要有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作为个人网站,取得许可证已经不易,现在又要进行专项审批,岂不是难于上青天!
--我做软件下载,总可以了吧?!
真抱歉,也不行。
如果只做合法的共享软件的下载,我敢说,你肯定竞争不过新浪、搜狐、263等大型门户网站。他们有清晰的分类、高性能的服务器、大量的维护人员,更重要的是,他们的人气太旺。
如果做解密软件、黑客软件,你就又撞入了法律的旋涡,版权法不允许你这样做。如果你的规模足够大,这个个人网站可以把你送进监狱!
--那么,个人网站该做些什么内容?!
我也不知道。大概只把你自己的个人介绍放上去还算合法,不过这恐怕也会有"非法网络广告"之嫌。
三、作个人网站=学雷锋?
长期以来,大多数个人网站都*付费广告条过日子。新法规的颁布,把站主们的最后一点赢利希望也击得粉碎。
从2001年5月1日开始,北京将施行《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在网站发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其广告所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本企业经营范围。"也就是说,对于非经营性的个人主页,从此不得为他人发布广告,按照《办法》的解释,现在互联网上充斥的付费广告条自然也包括在内。"
呜呼,别了,广告条;别了,个人网站的赢利希望!你想做个人网站吗,就当是学雷锋吧!
四、个人网站,你将成为历史?
现在的网民已经很难有人知道边城浪子、龙翔一族这些昔日大名鼎鼎的个人网站了。随著时间和资本的侵蚀,他们或者被正规军所收编,如高春晖、华军等;或者被生计所迫而解散。
谁也没有想到,互联网上一个个活跃的个人空间马上就要承受来自法律的致命一击!把个人网站送上绝路的,难道是我们所崇拜的法律?
人们不禁要惊呼,个人网站,你就这样走了么?
笔者个人认为,个人网站就如同商业网站的预备队,随时为商业化提供人才与服务,甚至互联网上很多绝好的创意都来自于个人网站。
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个人网站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全盘否定它的功绩,一棒子打死显然是不对的。
立法者在制订相关规定时,应当考虑一下众多个人网站的利益,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给他们一片发展的天空。我们相信,有了这些个人网站,网络生活会更加丰富多彩!
让我们为个人网站祈祷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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