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新招:通化火车站检查笔记本电脑

[复制链接]
查看: 518   回复: 3
发表于 2005-3-6 23: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扫黄新招:通化火车站检查笔记本电脑
作者  老车新主 提交时间 2005-01-26 10:04   




笔者日前出差吉林省通化市,正值大雨滂沱,如此长途跋涉自然不会带有雨伞,于是
所带笔记本电脑便成了第一保护对象。不料,冲至出站口却被一民警拦住寻问:指笔
者怀中之物可为电脑?笔者走南闯北十数年首次遭遇此种问题,不明何故,点头称是
,民警同志客气地把笔者请进了值班室。原来已有六七台同类们在此排队,正由一位
民警“专家”对它们逐一进行检查!交上身份证、打开电脑,等待,笔者后面的笔记
本们已排到了门外。



二十分钟后,笔者的电脑连同笔者被带到了楼上站 前派 出所的房间,“你的电脑里虽
没有f l g 信件,但有黄色图片,现在做笔录,你叫什么,上过什么网站,存了多少图
片......“,笔者不否认存在同样的好奇心,但近年来根本没有这份心思,更不曾下载
并在电脑里保存此等图片,笔者大叫不服!



民警同志的办法是进行图片鉴定。果真在笔者电脑的windowsTemporary Internet Files
目录下出现了带有黄色图片的LOGO,一直想不通的问题突然间明白了,不管是有意无
意,不管不是你不是你,只要这台电脑登录过色情网站都会在电脑里长期留下一些页
面,除非你有意清除它们,否则直到占满给它划定的硬盘空间才会由新内容覆盖旧内
容,微软如此设计其用意是提高浏览速度。笔者在铁证面前,不服不行,这一点恐怕
是盖茨没想到的。



接下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
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有关内容是:
(第二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
等有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触犯了“查阅、复制”还有携带这一“区域”。没有“复制”就不会存在电脑里
的,是吧?



该接受处理了,民警同志非常民主地让笔者自已提个方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笔者坦白,来出差只剩现金两仟元,虽说如今什么卡都能取钱,可笔者什么卡
都没有。经所长批准,民警同志决定对笔者处以2000元罚款,目的是给笔者一个教训
,教育才是最重要的,笔者心服口服。过后民警同志将为笔者做的笔录、图片鉴定及
删除证明(均按有笔者手印并由笔者签名)细心制做整理为五份,其中两份存档,别
外几份的用途吗,具说,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要将材料分别发往所在单位、户口
所在地居委会和派出所。民警同志说,象我这种肯于接受教育和处理的人就不一定要
发了。笔者悔过与感激之情顿生,治病救人呐,我可以重新做人。



据民警同志介绍,多数笔记本电脑都有问题,特别是年青人的,除国内人士外,也不
乏老外,而军人和小孩的电脑基本没有问题。在所查人士中,知道这一法律规定的人
不多,普法任务艰巨。接受处理时吵闹的人不少,还有人拍桌子拍坏了电脑显示屏,
“坏了就不查了吗?照查”。但不管怎样法律是无情的。



笔者认为,通化火车站的做法属于新形式下创造出来的新举措,是当前治理网络黄毒
泛滥之猛药,应给予大力推广。试想如果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空港、火车站
设立专查电脑之机构,每天可抓出多少违法者,教育多少人?拥有东宝、金马、修正
、茂祥等药业知名企业的药城通化,治黄之方亦高啊。



至此3个小时过去了,笔者几乎忘了还有公务在身,我来通化干什么来著?
发表于 2005-3-7 10: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晕死 我觉得其实就是变相罚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gerry96168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3-7 11: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5-3-11 19: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人间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