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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OHU.COM 2005-05-13 12:02 作者: 李俊慧
近日,有关国际搜索巨头Google两则新闻被广为传播,其一,就是Google中文即将登陆中国大陆,而该事件所牵扯到Google中文的办事处选址、负责人遴选等问题引发业界的广为讨论,其二,就是Google硬腕惩治SPAM网站,由于Google此番的行动迅速而强烈,波及面相当的广泛,无数无辜个人网站中招落马。
除了Google,国内外其他有分量的搜索引擎提供商对于SPAM网站也举起了戒刀,包括雅虎、baidu、中搜等在内的各搜索引擎提供商都对一些EMU的SPAM网站纷纷进行了有力的打击,和Google类似,一批网站在叫杀声中惨遭封杀,当然这其中也有冤死之鬼,于是搜索服务产业链的低端厂商,尤其是那些中小企业网站,包括众多个人网站在内,喊冤声四起,于是便上演了一幕“致Google的一封公开信”,痛陈Google的不谨慎。
当然,不谨慎的不只是Google,由于各搜索引擎提供商采取类似的惩治措施,其他搜索引擎提供商也冤杀不少清白网站,之所以有“致Google的一封公开信”的举动,一方面,由于Google在搜索引擎行业的老大地位,不谨慎与其身份不符,另一方面,由于Google身处国外,同国内用户缺乏一种通畅的沟通渠道,因而才迫使相关用户采取“公开信”的方式,与Google进行一种沟通。
很显然,由于搜索工具连接着目标用户(广告客户)和普通受众(搜索工具使用者)两方面人群,因此,搜索引擎提供商一方面要提高目标用户的排名或点击率,从而增加自身的广告收入,另一方面,搜索引擎提供商又要提高普通受众的搜索体验,这就要求他们将垃圾信息或EMU网站打入黑名单,以保证用户较高的体验,进而为自己的广告收入做基础。因此,各搜索引擎提供商对EMU的SPAM网站大开杀戒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由于搜索引擎提供商方法不得当,很多无辜网站遭受不白之冤,应声落马。显然,作为搜索服务产业链的上游厂商,手握下游企业的生杀大权,在行使该权利的时候需要三思而后行,或者说需要证据确凿,程序公正,才能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不然的话,那就是在滥用权利,就构成一种霸权行径,其结果是毁掉整个搜索服务业。
我们为搜索引擎提供商的大力整治而欢欣鼓舞,但是,我们也呼吁搜索引擎提供商要三思而后行。
第一思,区分清SEO与SPAM。
SEO与SPAM的共同点在于他们利用工具或者其他的各种手法使自己的网站符合搜索引擎的搜索规则从而获得较好的网站排名。
SEO 是英文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的缩写,其中文意思是搜索引擎优化。显然,SEO的着重点落在优化,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它通过摘选关键词或与针对不同的搜索引擎根据其搜索特点来设置自己的网站和网页,它的目的是为了让搜索引擎更容易发现自己,使自己的排名更加靠前。其本身是一种善意的积极的举动。
不同于SEO,SPAM则是可以说是不择手段的来实现自己网站排名的上升,通常此类网页中包含了众多敏感词汇,比如涉及淫秽、色情的关键词。另外,SPAM本身是一种恶意行为,其网站或网页可能与起设计的关键词毫不相干,只是因为某些关键词被检索的概率很高,所以才设置自己网站或网页关键词。包括但不限于“大量使用与网页内容无关的关键词、页面与 Google 搜索结果的描述不符合、过渡页、欺骗性复位向、专门针对搜索引擎制作的桥页、大量重复内容的页面或站点”等针对搜索引擎的行为。
由于SEO与SPAM有着善意与恶意的区分,因此,搜索引擎提供商在整治EMU行为时,要慎重,要区分清网站行为是SEO还是SPAM,以免错杀太多。
第二思,建立健全争议处理机制。
在刚刚开始的整治活动中,年轻的搜索引擎提供商表现出了不成熟,其只侧重与打击,而忽略了保护,同时在程序设计上也存在众多不合理的行径。目前,某些网站一经被举报就会面临封杀,其完全没有申诉的机会。
显然,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刑法上讲究“无罪推定”,在没有被法院判刑前,任何犯罪嫌疑人都被预设为清白的,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足够的诉讼权利,包括聘请律师,上诉,申诉等一系列程序自救权利,就是为了防止错杀。
据Yahoo等搜索引擎提供商的调查显示,经过前一轮的打击之后,发现有一些中小企业网站确实是因为不太明白SEO和SPAM的区别而导致被搜索引擎封杀。
显然,在经过一番大力封杀后,搜索引擎提供商是时间应该考虑建立健全争议处理机制了。主要是设立一种完善的投诉申诉处理机制,进而走出暴政的阴影,踏入合法有序的惩治SPAMEMU网站。
而在这一步惩治程序完善上,Yahoo走在google、baidu、中搜等之前。据悉,考虑到之前众多错杀案例,一搜专门设置了申诉的机制,让中小企业有申诉的机会。在该机制下,首先,用户一遭举报,经程序调查则将被举报网站列入“黑名单”,实施暂时封杀。其次,一旦被封杀用户向一搜提出申诉,则一搜马上停止封杀,将用户设定为“需封杀嫌疑人”。其三,针对用户的申诉进行调查,如果申诉确实有理有节有据的话,则彻底解除封杀,还被封杀用户以清白。而一旦申诉经调查是虚假的,也就是他人举报是真实的话,根据EMU情形的恶劣程度、危害性以及社会影响,分别对EMU网站实施“有期徒刑”“死刑”,即“长期封杀”和“永久封杀”。
从程序设计上来讲,一搜算是走的比较靠前的,设计也相对合理,但是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有“国家赔偿制度”,针对误告以及错罚等,行政机关负有赔偿的义务,这包含着限制权力滥用的精神,而目前,针对由于错杀误杀等行为给被封杀网站带来的损失,相关搜索引擎提供商并没有明确表态,这需要搜索引擎提供商们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
第三思,惩治行动要长期化、制度化、有序化。
显然,与EMU行为的战斗是一场持久战,EMU行为不会轻易灭绝。因此,搜索引擎提供商还要思考的是,这种整治行为是否只是一时之举?如果只是一时之举的话,那么对于净化搜索排名并不能起到作用。对于众多的惩治行动,其中一时的“严打”最为让人伤心,是典型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显然,针对SPAMEMU网站,各搜索不应该只是孤军作战,由于差别待遇,会使下游企业转投其他上游搜索引擎提供商,因此,稍有不甚就可能酿成“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的惨局。
因此,各搜索引擎提供商应该联合起来成立行业组织,制定统一规范,明确EMU类型,确立明细惩罚措施,进而建立一种长期监督机制。切忌不要搞严打性质的活动。不要让热火的惩治行动成为应景之作。要让惩治行动长期化、制度化、有序化。
搜索行业呼唤秩序,因此要对EMU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搜索行业也呼唤理性,因此,采取打击行为要三思而后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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